法律是什么医生

2024-05-05 21:49

1. 法律是什么医生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什么医生

2. 主任医师在法律上算是医生吗

主任医师是医生职称的一种,当前是医生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属于正高级别。

因此,主任医师肯定是医生。

3. 法律上医生被殴打怎么处置?

这种情况属于医疗纠纷,应该劝说患者走正当途径,同时要同时医务科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并没有违反操作规程,那就继续进行劝说,并引导协调科室和病案室将病例进行复印,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进行第三方鉴定。
如果在劝说过程中患者无理取闹,或者动手殴打医生,那么就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卫科立即到场)
医生如果当时还手,那个叫做自卫。一般的如果那人打医生的时候威胁到了医生的生命安全,那么医生即使因为自卫不小心将加害人杀死,也不用负多少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威胁到生命安全,例如仅仅是普通的打架而不是动刀啊找人啊之类的那么医生在还手的时候打伤加害人不负法律责任,打死加害人负较轻责任或根据情况免责。

法律上医生被殴打怎么处置?

4. 懂法律的医生(律师)来帮助啊

手术意外很常见,尤其是你爷爷年龄大了。家属签手术同意书时看清楚内容没?这手术都可引起什么意外、并发症等,如有说明,就属正常,要弄清楚现在的状况和手术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如不手术绝对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你爷爷平时的基础疾病有可能随时变化也有可能因手术引起变化,这就不属于手术的过错,因家属了解平时病情并同意了手术。高血压患者出现脑栓塞和手术患者出现肺栓塞也是常见的,现在要看术后处置和抢救有没有过失。希望你爷爷能渡过这一关。

5. 有没有法律规定医生必须告诉病人自己的病情

没有明文规定医生必须告诉病人病情。难度大到全世界都很难有准线。有要求告知对方或家属得的什么病,用的什么药都有文件记录需要本人或家人签名。
但病情发展大多为医生根据个人经验理出来的,没有实证。有的人被认为各方面都低于正常人随时可能死亡却活到老。也有的病情全正常却因不知原因而死亡。
个人例:我父亲31岁手术被通知肝病时曰不多,却等他活到了53岁接到病危通知书,这就是病情,后来我签过五份病危通知书,1年1次!最后一次医生说他可以出院,结果不到半个月人就去了,这也是病情,检查结果白血细胞高出正常值100多倍,为了防止肝病破坏了肾功能。我并没有怪医生的意思,毕竟让他多活了26年!
只想说明病情与药理,病者大多会有自主观,而家人对药物副作用与调理才是得知病情的主要对象

有没有法律规定医生必须告诉病人自己的病情

6. 我国有没有关于医生行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1]

7. 医生违反法律法规

医院应该有责任的,最起码违法了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里面的有关病人做手术必须征得家属、病人同意,且必须要有诊断记录,检查结果,术前医生汇整等多方面的内容。

医生违反法律法规

8. 关于医生的有多少部法律?

2010-07-12 09:55:3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07-06 17:32:13·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0-07-06 17:32:1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0-07-06 17:32:13·卫生法学专家:政府应明确医生救死扶伤权利2010-07-06 17:32:1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10-07-06 17:32:13·血站基本标准2010-07-06 17:32:13·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办法2010-07-06 17:32:13·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2010-07-06 17:32:12·关于对航空运输医疗救援血浆免于安全检查的通2010-07-06 17:32: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2010-07-06 17:32:1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2010-07-06 17:32: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2010-07-06 17:32:12·青岛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0-07-06 17:32:1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010-07-06 17:32:1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2010-07-06 17:32: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2010-07-06 17:32:1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2010-07-06 17:32:10·《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10-07-06 17:32:10·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0-07-06 17:32:10·《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2010-07-06 17:32:10·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2010-07-06 17:3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10-07-06 17:32:10·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0-07-06 17:32:0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10-07-06 17:32:0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0-07-06 17:32:09·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0-07-06 17:32:09·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2010-07-06 17:32:0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0-07-06 17:32:0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实施〈医疗事2010-07-06 17:32:0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2010-07-06 17:32:0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2010-07-06 17:32:08·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2010-07-06 17:32:0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10-07-06 17:32:0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10-07-06 17:32:0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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